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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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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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次举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该行使期间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