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当中,为了解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法官一般会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一系列文件,由双方主动填写名下的财产,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推进离婚财产分割事宜。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人为了不让对方分得财产,选择部分申报甚至不予申报财产,不仅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也严重损害了对方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不仅明确了双方的财产申报义务,且要求双方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完整地填报财产信息。
目前,各地法院都在逐步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来说,法院送达的财产申报文书有四项,即《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保证书》。其中,申报令列明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法律依据,明确告知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阐明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不告之可能按照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