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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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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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否认并提出鉴定,一般不支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0次举报


《民诉法解释》第340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一审中,被告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中,其虽提出对上述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提供新的证据和充分理由推翻其在一审中已认可的诉讼行为。因此,法院未予准许其鉴定申请,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560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