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股东退出公司方式之五解算清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公司解散清算不仅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也是公司彻底退出市场的方式。

解散清算分为两种方式:自行解散和司法解散。自行解散是指当出现法定的事由时,公司自行进行解散。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