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权是指是指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出资,在公司董事会催缴后仍不缴纳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剥夺该股东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股东可以反向利用股东失权制度,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但此种方式仅限于未进行实缴出资的股东,丧失的也仅限于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在股东部分实缴的情形下,不能达到完全退出公司的目的。
关于股东失权制度,可以参见往期文章:
新《公司法》中《失权通知书》新规解读及文书模板
收到董事会的催缴/失权通知时,股东如何应对?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