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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客户不当得利案件代理思路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637人看过举报

最近接到某客户咨询,被人起诉至法院当被告,近期将要开庭。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

原告与第三人形成合作合意,后根据第三人的授意,将合作款打入了第三人指定的被告的账户,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将该款项给第三人,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项,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客户反馈的情况是:

大约几个月前,客户公司的老板找到他,说用他的卡过账一笔钱,后来他的卡上就收到了一笔款。款项收到后,他经老板授意将部分款项转给了另外一个人,又将部分款项提取现金,直接交给了老板。后来客户被起诉后,查询到给他转款的人是原告。

另外,除了转款记录之外,现在客户手中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对于老板为何要用他的卡转账,转账用途是什么,不得而知。

那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无应对方案?

法律思路初探:

不当得利纠纷的认定重点在于五方面:原告是否有损失,被告是否获益,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以及案件是否归属其他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

第一,原告是否有损失。显然原告存在损失,这里的损失指的是客观上的财产减少或灭失,而非实际意义上的损害。原告从自己的账户中转款给被告,原告的账户中财产减少,那么原告的损失即构成。

第二,被告是否获益。被告收到原告款项时存在获益,但是不代表被告真正获益。此时,被告是否证明已经将款项转给第三人或者用于了原告所说的投资项目就非常重要,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被告获益。

第三,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指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益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本案中,原告的财产减少是基于其向被告转账,被告财产增加也源自于原告向其转账,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是否存在法律依据。首先对于被告是否占有了该笔款项,在原告已经提交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被告应对没占有该笔款项举证,参照上文第二项证明自己是否获益。其次,在被告无法证明没有占有案涉款项时,应对占有款项享有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而本案的情况恰恰是,即便被告不能证明没占有案涉款项,但是被告可以对占有款项存在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因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授意被告接收原告的款项,原告认可并向被告转款,被告系案涉款项的代收人,故占有该笔款项存在法律依据。

第五,案件是否归属其他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有穷尽了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进行起诉。从原告的起诉状中可知,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合作法律关系,而案涉款项系合作的出资款,被告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地位系经第三人指定的合作款的代收人。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本案应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或其他形式的合同纠纷,将被告列为第三人。即便单独起诉被告,也应以被告作为代收人,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而非不当得利。

另外在本案中,有一点特殊的情况与一般不当得利案件可能存在不同。一般的不当得利案件通常占有款项的一方需要证明占有款项有法可依。但是本案中,因为原告认可款项由被告代收,因此原告应就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被告无需再进行举证。

综上,原告起诉不当得利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被告在法律层面存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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