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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住宅安装摄像头,侵权了吗?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人看过举报

裁判要旨1.在私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依据必要、成比例、损害最小的比例原则进行过错判定。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若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或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他人隐私权。

 

2.确定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受害人在先过错等因素,予以平衡处理。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20201011日在家门口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分别向东、西照射,原告房屋全部在其监控照射范围内,因此,原告及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拆除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2.被告对安装于其门口的两个监控所录制的视频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并销毁副本;3.被告出具不少于八百字的书面道歉,张贴于原、被告家相邻位置,张贴期限不少于三十日;4.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人民币5,9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生活影响及误工费等损失4,000元。

 

被告秦某某辩称:被告已经年近九旬,系独居老人,且原告之前有敲门、撬锁、往被告家门口扔烟头等行为,被告担心自身安危,因此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考虑到邻里和谐,被告愿意改变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并删除相关数据。被告并非故意侵犯原告隐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同侧一排平房的邻居,两家房屋进户门为同一朝向。202010月,被告在所居住的XA号房屋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位于进户门上方,另一个位于进户门一侧外墙的空调外机上方,两个摄像头分别沿某某街向东、向西拍摄。位于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原告家XB号房屋进户门前一带区域,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某某街上的人员往来情况。

判决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6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537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一个;

 

二、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A号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监控摄像设备内有关原告李某某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街XB号房屋)人员进出行踪的视频内容;

 

三、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人民币12元、误工费282元,合计294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2日作出(2021)沪01民终98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关于秦某某在其住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害李某某隐私权的问题。原、被告系并排平房的左右邻居,两家进户门同方向朝某某街。被告在房屋外墙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一事未与原告商量,未得到原告同意。鉴于两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摄录内容不同,应当分别认定各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安装于被告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度将原告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原告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安装于被告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朝向某某街,系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原告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脱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且摄录的对焦点为场所即该片公共区域,系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并非对于原告个体的定格化拍摄,因此,即使摄录内容中出现了原告影像,也不宜认定侵犯原告隐私权。

 

第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居住的成排平房没有封闭式管理,无其他安保措施,被告又系日常独居的高龄老人,确实有安全需求,故仍应为被告保留合理数量、合理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因此,被告应当拆除镜头朝向原告房屋的一个监控摄像头,另一个监控摄像头可予保留。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监控录制视频信息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在自家进出的情况即行踪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因此被告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关于原告家进出情况的画面内容属于应当删除的信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鉴于原告尚未因此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且隐私权受侵害后有多种救济方式,双方系多年邻里、被告年近九旬等因素,结合我国尊老敬老传统,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其交通费、误工费系由被告侵权导致发生,被告应予赔偿,其余损失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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