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颜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合意进行金融投资,2020年3月,颜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2万元。
不幸的是投资的项目系骗局,钱都打了水漂。报警后两人商议,对于被骗的资金双方各自承担6万元。加上刘某之前向颜某借的3万元,2020年3月19日,刘某向颜某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刘某。
当日颜某又前往刘某家中,此时刘某不在,颜某遂告知刘某在家的儿子刘小星(化名)欠钱的事实。刘小星表示,如果母亲还不了,自己可以帮着还。于是刘小星又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刘小星。
2020年6月1日,颜某起诉刘小星(两人均确认无经济往来,颜某也未向刘小星实际出借资金)要求其偿还借款。刘某以为该欠款就是自己出具的那张借条的,便向颜某转账1万元,恳求其撤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刘小星向颜某支付剩余的8万元欠款,刘小星也随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此时,刘某才想起要向颜某要回自己出具的借条,但多次寻找颜某未果。2024年4月24日,在时隔近四年后,颜某拿着借条来到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其偿还9万元欠款。
判决结果: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向刘某起诉还款与2020年颜某起诉刘小星还款的事实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两案借款事实其实为一起借款事实。案外人刘小星与颜某无经济往来,颜某也从未向案外人刘小星实际出借资金,其出具借条纯粹是替母还债。颜某让刘某和案外人刘小星在同一天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出具借条,明显带有欺骗性。综合本案证人证言,以及有违正常逻辑的事实(刘小星出具的借条存在日期修改痕迹,2020年3月19日被修改为2020年3月29日),在案涉债务已被偿清的情况下,颜某再次以诉讼的方式起诉刘某涉嫌构成“单方欺诈型”的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颜某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颜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线索已移交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
法官说法:在日常借款形态中,出借人去借款人家中催讨借款,而借款人不在家,巧遇案外人在家,一般正常操作是出具借条,再让其子担保,或者是让借款人及其案外人在一张借条上落款两个人的名字。本案中,颜某将其持有的刘某出具的借条和案外人刘小星出具的借条分别起诉,且时间间隔相差近四年,加上颜某先后两次起诉的借贷事实,理由相互矛盾,不符合常理,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形。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滥用民事权利则是法律禁止的。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及诉讼手段的选择必然具有规制效力,因此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不滥用诉讼权利,不能运用所谓诉讼技巧和策略拖延案件审理进程,进而达到非法目的。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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