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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戴名表微信流水上百万却不还钱?法院: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84人看过举报

判决应还26万元,支付12万便不见踪影

20236月,袁某与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洪某返还袁某购买含铱贵金属物料价款26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洪某未履行义务,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依法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法院首执强制执行到位12万余元。

为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洪某怠于履行,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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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官,我今天去洪某店里找他还钱,他不仅不还钱还动手打我……”612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袁某的电话。了解到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柏林镇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将洪某拘传至法院。

面对执行局负责人及办案干警的讯问,洪某仍“不为所动”,不主动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讯问过程中,执行干警查验了洪某的手机,结果发现洪某用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另行注册了微信、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该微信账户仅2024年支出就高达近240万元,同时洪某还佩戴一块价值上万元的金表。

面对摆在眼前的事实,洪某自知无法继续狡辩,迫于压力主动交代了相关情况,并将15万元执行款当场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针对洪某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罚款3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到庭配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洪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虚假申报财产,借用他人微信、银行账户,主观规避执行意图明显,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罚款,体现了严惩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有效打击了此类案件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对同类案件被执行人产生震慑作用。

法官提醒,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规避、抗拒执行,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侥幸,后果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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