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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再审改判过程的程序典范意义(二)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722人看过举报


再审审理过程中,对相关程序问题作出了具有示范性的妥善处理

本案在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1年后再审,不仅再审的结果牵动着每一位关注者,而且再审过程中对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也会成为公众特别是法律爱好者研讨和评论的对象,并成为类似案件再审处理时主要的参考案例。因此,再审合议庭对本案的每一个程序性问题,均在反复研究之后才作出选择。所幸这方面的努力效果极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第一,首开先例将该案的再审工作交由第二巡回法庭承担。本案在经山东高院异地审查后,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建议,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山东高院的审查意见进行认真审查,于20166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已承担了该案立案再审前的申诉审查工作,根据案件立申分离的原则,该案的再审工作原则上不宜再由审监庭承担。一般来说,审监庭不便承担有关刑事案件的再审任务时,原则上就应由院内的某一刑事审判庭来承担。然而本案却打破常规,将再审工作交由第二巡回法庭承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决定已经设立了二个巡回法庭,此举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这两个巡回法庭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为人民法院审判改革探索培育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特别是第二巡回法庭,在推进审判改革方面取得了诸多为公众所熟知和点赞的成就。[5]因此,将该案放到同样为最高人民法院内设审判业务部门的巡回法庭审理,不仅可以用巡回法庭已经积累的审判改革成果来促进该案再审,而且就巡回法庭本身而言也可借助这一重大、复杂案件的再审,进一步探索、积累巡回法庭审理重大再审刑事案件的经验,达到一举两得的良好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首开先例,将本院提审的聂树斌再审案件交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不仅如此,另一前所未有的做法,则是在决定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后,为了配强合议庭的审判力量,又从院内临时抽调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审监庭审判长罗智勇参与该案合议庭。同时,实行双承办人、双法官助理、双书记员制,由管应时、罗智勇担任该案承办人,赵春晓、刘志担任该案法官助理,杨艳明、纪微微担任书记员。  

第二,考虑该案涉及个人隐私及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实际情况,对该案实行书面审理。由于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这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本案是否需要开庭审理甚至公开开庭审理。客观来讲,对于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只要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开庭审理,依法可以公开的,应当尽可能公开审理。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一路见证庭审的过程,满足公众关注案件审理判决详情的强烈愿望,不管最终的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判,能让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随着庭审活动的进行,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裁判结论的应然内容也能作出自己的推测和判断,从而增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和认同。社会公众见证了案件审理的过程,认同了案件审理的结果,当然更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在合议庭成员基本查阅完毕全部案卷材料之后,首先研究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该案是否具备开庭审理甚至公开开庭审理的条件。

研究发现,本案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更不用说公开开庭审理。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强奸杀人案件,涉及被害人康某某的隐私保护,虽然被害人已不在人世,但其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即使对该案开庭审理,也只能与原一审一样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是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于21年前就被执行枪决,如果开庭审理,被审判的主要对象已不能出席法庭,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已不能到位,更不用说形成控辩对抗,这种情况下的开庭审理不仅难以达到应有目的,而且可能因为操作上的种种困难而形成事实上的难以审理。正因为如此,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即“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以及在本案再审中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的相关意见最终决定,对该案的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

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两种审理方式。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书面审理并不等于只是根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2款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如何进行,亦明确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聂树斌案的再审,虽然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该案再审的过程,不仅不是简单地根据已有的书面材料审理,而且并不限于“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根据本案的具体实际和需要,进行了一切有条件的活动。这些活动,在判决书中亦作了介绍,如“赴案发地核实相关证据,察看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等”正因为如此,该案的审理方式,虽然不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但其审理活动已得到最大限度地丰富,审理活动的效果并不比开庭审理逊色。以至于学者们在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工作态度表示钦佩的同时,亦真诚地“为这样复杂的审理方式值得点赞”。

第三,认真研究和合理确定本案的再审参与人范围。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涉及程序的是否正当和各方人员的权利或职权行使,不能有所疏漏。否则,无论最终的审理结果如何公正,也可能难以为有关各方所真诚认可、信服和接受。

首先,通知该案申诉人参加。本案再审的是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由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死亡,不可能再参与案件审理,且本案系根据聂树斌亲属的申诉而进行审查并最终启动再审的,故本案理所当然应通知相关申诉人参加审理活动。然而,在通知申诉人参加诉讼活动时,由于申诉人有三人,即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母亲张焕枝、姐姐聂淑惠,故必须三人都通知参加再审诉讼活动。同时,考虑到三位申诉人提出申诉事项、理由和请求等完全一样,为照顾到因病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聂学生及尚在上班工作的聂淑惠的特殊情况,经聂学生及聂淑惠请求并授权,允许申诉人张焕枝作为申诉人代表参加再审活动。此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故经人民法院许可,申诉人在申诉审查阶段委托了两位律师代为进行相关活动。再审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告知申诉人仍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再审相关审理活动。但申诉人经商量后,只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申诉人所委托律师参加再审活动的身份问题,有人将其与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相混淆,以至将受托律师所发表的意见误认为是“辩护意见”。事实上,本案中,由于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已不能在案件审理中行使辩护权,作为其辩护权延伸的辩护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由申诉人出面委托的律师,目的是为了帮助申诉人代为进行相关诉讼行为,与申诉审查阶段一样,其性质只能是诉讼代理人,不可能是辩护人,针对该案件所发表的意见,也只能是代理意见。

其次,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本案虽系人民法院自主启动再审,但由于其原来属于公诉案件,故再审过程中,依法应当通知再审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启动再审后,即正式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该院指派检察人员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依法履行职务。很快,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指派了5名检察人员参与该案阅卷等活动,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出了关于案件处理的具体、明确的意见。

再次,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本案原一、二审时,被害人康某某之父康某东均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次再审聂树斌案时,如果康某东健在,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保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有必要通知其参加再审活动。至于被害人的其他亲属,在原审中并未一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无必要通知。经联系,得知康某东已于20165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前离世,其亲属表示无继承参加该案诉讼的意愿,不再参与该案诉讼,故该案再审的具体范围中,也就不必再涉及原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最后,不将另案被告人王书金纳入本案的审判对象。虽然本案启动再审,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其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一名年轻妇女紧密相关,且王书金归案以后,先后被有关部门提讯近40次,除特殊情况下的几次供述有些改口外,一直供认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案件系其所为。认真研究王书金的供述,无疑会对判断聂树斌是否为本案真凶具有积极意义,也有人主张应在本案中对王书金是否为康某某案真凶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结论。然而,王书金毕竟并非本案被告人,其在针对其起诉的案件中是被告人,但在聂树斌案中其身份只能是一个证人。即便本案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王书金也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因本案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故更不能将其作为直接的审判对象而进行审理。 

第四,严格执行法定审理期限,坚决做到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66日作出再审决定,同年1130日审结,122日公开宣判,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该案重大、复杂、疑难,再审的工作量非常巨大,合议庭克服重重困难,坚决做到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带头遵守法定审理期限的明确态度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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