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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367人看过举报


裁判规则

1.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寇海军、张会平诉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对遗赠扶养协议不宜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养方承担对被扶养方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生养死葬”义务应当做扩大理解。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如果老年人对扶养方的扶养并不满意,应当给予老人任意解除权,从而更好的保护老年人权益。

2.受遗赠人没有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村委会作为房产的共有权人和遗赠人的监护人有权解除协议——怀柔区怀柔镇杨家园村委会诉沈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村委会、遗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受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村委会与遗赠人共有房屋赠予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且向村委会补足差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受遗赠人未妥善尽到管护义务致遗赠人走失,存在重大过失的,村委会有权请求法院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3.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刘大爷诉何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当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改造房屋等义务,且对老人不管不问,属于严重违反协议内容的情形,遗赠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金坛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6726

4.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应返还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关系成立期间所支付的各项合理费用——张老汉诉张小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系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协议成立后,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返还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关系成立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合理支出。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417

5.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袁某某诉贾某遗赠扶养协议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纷争,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关系;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2961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学术观点

1.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1)当事人要求解除的情形

《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从扶养人的角度来看,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扶养义务自协议生效时即发生效力,且是持续性的,直至被扶养人死亡时止,中间不得中断。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的生活经常处于缺乏照料的状况,或扶养人虐待被扶养人,则被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扶养协议。协议解除后,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从被扶养人的角度来看,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以被扶养人将其约定的财产于死后为扶养人取得为条件而接受扶养的,因此,扶养人对于将来可能成为被扶养人遗产的财产享有期待权。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和扶养人的财产期待权,未经扶养人同意,被扶养人不得擅自处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如果擅自处分约定的财产,致使扶养人无法取得被扶养人遗产的,或使约定的财产受到损害的,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得要求被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

2)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遗赠的情形

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被扶养人的近亲属,主要是其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权利,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在被扶养人死亡后的履行,如果取消了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实际上也就是由利害关系人终止了遗赠扶养协议或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利害关系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①扶养人在被扶养人生前未尽扶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被扶养人;②扶养人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未尽丧葬义务;③协议订立后被扶养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利害关系人要求解除协议或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的诉讼,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扶养人确实没有对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可酌情减少其受遗赠财产的数量或份额;扶养人根本没有对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或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财产的,则可以取消其获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如果扶养人对已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扶养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则可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可酌情补偿。

2.遗赠扶养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应当按照约定尽扶养义务,具体的扶养标准应当按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鉴于扶养义务的特殊性,扶养义务应当是继续性的,直到受扶养人死亡前不得中断。除扶养义务外,扶养人还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扶养人的丧葬事宜。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如果受扶养人已经死亡,其解除协议的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有关单位行使。另外,扶养义务人虽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但是扶养人实施了能够导致受扶养人死亡的行为时,应当准用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剥夺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扶养义务人尽到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受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受扶养人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行为主要有:毁损遗赠财产(事实上的处分)和转移财产(法律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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