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底,受台风“烟花”的影响,上海市各小区的树木、路灯等设施倒伏现象严重。台风过后,某物业公司负责人龙某某组织小区志愿者清理小区内的倒伏枯树和建筑,扫除小区道路障碍,预防潜在危险。在清理活动中,由于志愿者未提前通知在路边停车的车主许某某及时挪车,同时在清理树木时车辆旁边的枯树树枝突然折断,使许某某的车辆被砸受损。之后,许某某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花费维修费用合计3700元,许某某拿着车辆维修账单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难以达成协议,许某某遂向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争议焦点:
许某某首先指出,自己的车停在小区路边的公共车位上,该物业公司在进行清扫前未尽到告知提示义务,而志愿者进行志愿工作前也没有进行相关专业培训,最终因为志愿者的过错,造成自己的车辆被砸坏,该物业公司作为此次清扫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并非直接侵权方,并且侵权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出于志愿者的故意,枯树树枝折断砸坏车辆属于意外事件,物业公司和志愿者出于好意为社区服务,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判例,志愿者根据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许某某的车辆损坏是由该物业公司招募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造成的,所以该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志愿者服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该物业公司组织志愿者开展清理倒伏枯树的志愿活动前,并没有对相关志愿者进行培训,以致志愿者没有意识到应该在清理倒伏的枯树前通知业主将作业范围内的车辆转移,致使倒伏的枯树砸损许某某的车辆。可见,许某某请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于法有据。
该物业公司组织志愿者进行清理倒伏枯树时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物业公司组织志愿者开展本次志愿活动,是出于好意,志愿者参加活动是自愿无偿行为的,且志愿者并不存在故意损坏车辆的主观恶意,让该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合情理。另外,在台风等恶劣天气过后,路边树木本来就有较大折断的可能性,许某某本可以预见这种情况却没有提前把车挪到更为安全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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