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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是否应该免赔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30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宋某在平舆县某工地塔吊上安装塔吊时,被案外人操作吊车撞倒,致使宋某从塔吊上摔下受伤。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吊车车主为马某,宋某系马某雇请的员工。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宋某将马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被告甲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张某是被告马某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导致雇员受伤,不属于第三者,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雇员属于免赔范围。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事故系施工车辆在建筑施工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导致的受害人损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该案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告宋某虽系被告马某的雇员,但原告宋某并非本次事故车辆上的操作人员和乘坐人员,而是事故车辆外的人员,属于本事故的第三者,且本保险为格式条款,被告甲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本案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事故车辆系在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使原告宋某受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综上,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各项损失共计88500.52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马某垫付款192247元。

【案例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中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一是雇主责任的承担。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系雇佣关系,原告宋某为雇员,被告马某为雇主,这一点无争议,故原告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二是保险公司替代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的施工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导致雇员受伤,雇员属于免赔范围。从该保险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第三者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从该保险的定义分析,该保险明确为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对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赔偿保险,此处的第三者应当解释为车辆以外的人员,在排除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从情理的角度,吊车并非主要在道路上通行,而多为在相对封闭的空间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吊车的主要危险并非对不确定的第三人造成,而是对能够进入同一作业区域的人造成。那么,吊车对同在作业的雇员造成损害,保险公司拒赔不合情理。

因此虽然该保险合同约定雇员属于免赔范围,但只要该雇员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保险约定的雇员免赔事由不能对抗案涉雇员为第三者的事实。

【典型意义】

一是在施工现场操作施工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特种车辆”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情形,判断该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是交强险赔付的关键,而如何确定为交通事故,则需要确定该车辆是否在“通行状态”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特种车辆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取决于该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处于“通行”状态。本案属于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并非在“通行”状态造成事故,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不应赔付。

二是商业“三责险”约定的免赔人员身份与事故中“第三者”身份的竞合。

商业“三责险”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自愿、平等条件下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发生事故,是否需要商业“三责险”进行赔付,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但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适用。本案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雇员为该商业“三责险”的免赔人员,据此,保险公司认为该雇员的损失不应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赔付,但其忽略了该雇员作为事故中第三者的身份,违背了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该条款明显为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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