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1年8月某日,于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某街道辖区内的某服饰公司购物,在试衣服的时候,试衣间上方放置的废弃板意外坠落,砸在于某某身上,造成其左脚外伤。店内员工见状,立即将于某某送医治疗,经某医院鉴定为软组织挫伤。在送医当时,某服饰公司已垫付所有医疗费,但于某某要求服饰公司额外赔偿10000元。店长王某某表示,服饰公司已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于某某要求的额外赔偿无任何根据,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就额外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争议:
某服饰店店长王某某表示,意外发生后,店长全程陪同于某某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于某某只是软组织挫伤,并无其他重大伤情。对于于某某提出要求服饰公司赔偿其10000元,王某某认为没有依据,因此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所指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的义务,本案中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于某某受伤,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针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对于于某某主张的合理金额,某服饰公司应该赔偿。店长王某某承认该服饰公司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是于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与某服饰公司所能给付的金额差距较大。
案例来源:司法行政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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