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杨先生在车内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杨先生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该车突然刹车系统直接因果关系。杨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和康复费,而公交公司认为司机的刹车行为是正常驾驶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行为,杨先生受伤是自己没有注意到安全,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司机和公交公司
【律师见解】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具体情形如下: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不担责。
例如,有人突然横穿马路,而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则司机突然刹车的行为,只要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5、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也不乏乘客在公交车乘车过程中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例如,在车上被盗窃、性侵或被他人殴打伤害等情形。此种情形下,因乘客所受伤害并非系由承运人的行为所导致,亦非承运人的过错所引起,公交公司对于第三方的刑事犯罪行为,是无法预知、不可预料的,原则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坐公交车受到伤害的索赔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因此,乘车被摔伤要索赔的关键是,消费者要提供是承运人过失致摔伤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乘车凭证、其他乘客证言、司机出具的事情经过、医生诊断书、入院证明、病历、收费票据、药品明细以及护理费、伤者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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