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的“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13人看过举报

  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后男方发现女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女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女方支付赔偿金。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律师评议】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民法典》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无过错方在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15585

  • 昨日访问量

    26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