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系某组土生土长的组民,由爷爷独自抚养长大。后罗某出嫁到别的村,户口迁入夫家。但是,罗某在夫家没有分到田地。2019年,她因感情不和和前夫离婚,离婚后,带着年幼的女儿把户口又迁回了某组,并且在不久之后,她便再婚,且现在的丈夫也将户口迁到了某组。但是某组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时候,将罗某一家三口排除在外。
在此案中首先就是罗某三人与某组是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因此,罗某三人是符合某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而某组也没有提出罗某三人未尽到村民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地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罗某出嫁前在某组分到了农村承包经营地,该承包经营地的期限为三十年,现在还在承包期内,而她在前夫所在村并没有分配到承包地。因此,某组是无权收回其原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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