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法庭审理已近尾声,案件所有的事实、证据均已过堂,基本案情已然清晰明了。就本案而言,针对企业家Y某某等人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犯罪指控显然是不成立的。公诉方针对Y某某近十项罪名和上百项违法犯罪事实的指控,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这已不是个法律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一个童叟无欺的基本常识和事实判断问题。相关辩护意见已向法庭陈述,在此不赘。
本案全案卷宗近四百本,前后开庭近十天。公诉方对企业家Y某某的刑事追诉不可谓不深入,倒查三十年,将其创业初期的、经营过程中的轻微违法事件、即便构成犯罪也早已过了追诉时效的事件、大多数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的事件、甚至连家长里短的肢体冲突和口角、子虚乌有的事件,都被拼凑起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指控,就连禁止员工吸毒的公司规章制度,也被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
这对于一位白手起家,艰苦创业数十年,身家上百亿的民营企业家而言,显然是摧毁性和有失公正的。按照如此的指控逻辑,天底下没有无罪的企业家,也没有可做的生意,中国所有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扫黑除恶是中央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大的战略部署。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就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用严谨、理性、公正的司法彰显中央扫黑除恶战略部署的前瞻性、合法性、正确性。
毋庸讳言,扫黑除恶在某些地方当局呈现出一种运动化、指标化、工具化、政绩化、功利化的不良态势,覆盆之冤、民怨沸腾。
这实质上是对中央扫黑除恶精神的曲解,更是对中央扫黑除恶初衷的方向性背离,势必严重影响到中央扫黑除恶这一战略部署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削弱了其深厚的群众基础。此风不可长。
辩护人被提醒,本案属于挂牌督办案件。辩护人认为,督办是党政司法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对案件办理和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更精准、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督办是公正司法的催化剂,而不是公正司法的障碍和负担。辩护人坚信在有关部门的督办下,本案一定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公正判决。
因为,公正的司法是扫黑除恶最有力保障,也是我们法律人对时代和历史的责任与使命。
备注:本文节选自本律师在某督办头号涉黑大案庭审发表的辩护意见。
作者:兰和
现专职律师 原调查记者
著作:《围观时代》
人世间最大的慈悲,
就是给生命一个赎罪的机会。
兰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