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新邵县-张艳芬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刘某某是退伍军人,于2009年12月被分配到新邵县某乡镇府民政办,并于2010年3月正式报到上班。2010年9月,因国家重点项目沪昆高铁坪上段建设,乡镇府调整刘某某的工作岗位,将刘某某安排到坪上镇高铁指挥部上班,协助处理沪昆高铁坪上段建设的征拆补偿工作,其中遗留问题补偿款和工作经费(土地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未经手刘某某)由刘某某按乡镇府的要求以“刘某某先向乡镇府借款支取现金→据实发放→凭票充账”的方式经手完成。刘某某经手的所有“借款”及实际支出情况,都向乡镇府进行了汇报并提交了单据抵充。然而,2021年4月19日,乡政府起诉称刘某某在履职期间共向乡政府借款4068651元,而刘某某只凭票充账了3165559元,尚拖欠乡政府借款903092元,要求刘某某立刻向乡政府偿还借款903092元。
【案件过程】
本案定于2021年6月3日开庭审理,刘某某于2021年6月1日才委托本人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本人详细阅读了刘某某持有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寻问了案件情况,得知刘某某应诉工作准备不充分,且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部分关键证据需申请法院向有关部门依法调取。因时间有限,本人先向承办法官申请延期开庭,承办法官因案件排期太满,不同意延期开庭审理,称先开庭查明案件事实,确需法院调查取证的,于庭后调取。沟通无果后,本人只好根据现有证据及刘某某陈述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积极应诉。次日,在全面分析案情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人向法院提出了“乡政府起诉要求刘某某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乡镇府的起诉。”的答辩意见并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日,本人接到通知案件延期审理。不久后,乡政府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结果】
2021年8月5日,乡政府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乡政府撤诉。
【张律师说】
刘某某经手的每一笔借款用途都为公务支出,都用于沪昆高铁坪上段建设的征拆补偿,且每一笔“借款”都须事先经得乡政府相关负责人的审批同意。所有的“借款”都发生在刘某某任职坪上镇高铁指挥部成员期间,都是刘某某履行坪上镇高铁指挥部成员这一职务时形成。刘某某与乡镇府之间形成的“借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刘某某向乡政府出具“借据”纯粹是刘某某履行职务的一种方式。且刘某某在任职坪上镇高铁指挥部成员期间,相对于乡镇府来说,双方之间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这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履行职务形成的“借款”,明显不属于《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驳回乡镇府的起诉。因此,本人坚决认为,乡政府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刘某某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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