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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帮信”案,经辩护成功轻判!

发布者:新邵县-张艳芬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2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7日,柳某某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将二张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长沙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以及微信及支付密码、支付宝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为其办理信用卡的两名陌生男子刷流水。4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诈骗资金5.5万元,共计转入异常流水20万余元。

2021年9月16日,柳某某户籍所在辖区派出所接国家反电话平台断卡行动推送的断卡线索,传唤柳某某到派出所。2021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柳某某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30日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7日,柳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件过程

2021年10月,柳某某的家属找到本人,要求为柳某某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判处。接受委托后,本人第一时间会见了柳某某,柳某某向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对待予以从轻量刑和精准量刑。审查起诉期间,本人阅读了全案证据材料,并通过会见向柳某某核实了其所供述的全部内容。之后,本人将柳某某愿意认罪认罚的想法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但是,检察官认为,虽然柳某某是自动投案,但是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在提审时认罪态度非常不好,本质上不符合“认罪”要件,不同意对柳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不予认定柳某某构成自首,要求对柳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对此,本人及时会见柳某某向其核实其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否是全部犯罪事实,柳某某告知本人其确系隐瞒了部分犯罪事实。事后,本人第一时间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提出柳某某在公安机关已供述的内容全部属实,部分内容没有供述系因公安机关没有直截了段的向柳某某发问便没有详细供述。通过沟通,办案检察官同意再提审柳某某一次。通过再次提审,柳某某详细供述了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同意与柳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柳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认定柳某某构成自首。

判决结果

20221月12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决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裁判文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0522刑初577号。

张律师说

20214月开始,国家全面查处信息网络犯罪并给予严厉打击。因处于大的政治背景下,在承办本案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给本人的感觉都是“非常严厉”。代理期间,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新邵县人民法院近半年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发现都是从严判处,除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案件外,对于成年人犯此类罪名几乎没有判处拘役刑或者缓刑。尽管案件处于严打背景期间,但是,本人始终认为检察机关对柳某某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畸重。一审期间,本人在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坚决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向法庭提出,虽然本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但不是以辩护人身份,而是以见证人身份,本人签字的作用是见证柳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等同于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有异议。本人坚持认为,柳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不是出于非法利益提供也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对柳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更能体现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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