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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长期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律师助力妻子逃离苦海。

发布者:新邵县-张艳芬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6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简介】

钟某与蔡某于2008年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共生育一个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蔡某不务正业、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夫妻关系一直不和。让钟某无法忍受的是,蔡某长期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钟某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钟某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没有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20201月,蔡某因再次吸食毒品于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案件过程】

20207月,钟某来到本人办公室,称要起诉与丈夫离婚。本人详细寻问了钟某的婚姻历程并仔细阅读了钟某提供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达成委托协议后,本人根据钟某陈述的蔡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和社区戒毒的线索,不遗余力全面调取蔡某长期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的证据。最终,本人成功调取了四起蔡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在社区戒毒的证据材料。202010月,本人就钟某的离婚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所调取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

【案件结果】

20201113日,法院在蔡某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场所XXX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虽然蔡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书证最终认定蔡某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判决准予了钟某和蔡某离婚。

【案件评析】

本案中,钟某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行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因此,此次承办,本人死死抓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之规定,有的放矢,围绕该条规定全面调取蔡某吸食毒品被处罚和被强制戒毒的证据,且重点在于调取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后蔡某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的证据,拟证明钟某系因蔡某存在吸食毒品的重大过错而起诉离婚,拟证明在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后蔡某再次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和夫妻感情因此没有得到任何改善的客观事实。最终,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全部采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之规定,判决准予钟某和蔡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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