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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对外借款,被起诉后非要追加妻子为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律师代理后成功帮妻子摆脱债务。

发布者:新邵县-张艳芬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简介】

陈某甲与陈某乙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陈某乙背叛婚姻,且对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期间,陈某乙瞒着陈某甲向陈某乙的父亲借款70000元。20204月初,陈某乙收到法院邮寄的陈某甲父亲起诉陈某乙偿还借款的诉讼材料,2020410日,陈某乙向法院申请追加陈某甲为被告,要求陈某甲共同偿还债务。陈某甲独自应诉。通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借款50000元,判决陈某甲和陈某乙对借款5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件过程】

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找到本人,要求上诉维权。本人查阅一审证据材料及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在原告未起诉陈某甲及陈某乙追加陈某甲为被告但未对陈某甲提出任何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明显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审理该案,是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法院在陈某乙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认定事实错误。分析之后,陈某甲聘请本人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人接受委托后,以上述事实和理由向中院提出上诉。

【案件结果】

202083日,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陈某乙偿还陈某甲父亲的借款50000元,陈某甲的上诉请求实现。

【律师说法】

本案中,债权人陈某甲的父亲并未起诉要求陈某甲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期间,债权人陈某甲的父亲明确表示不要求陈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没有主张诉争债务是陈某甲和陈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认定诉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共同偿还借款,明显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违法。至于诉争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债权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不是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即使审查,诉争债务也属于陈某乙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量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举证责任也在债权人或提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本案诉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陈某乙以个人名义所借,借款金额也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解释》及陈某乙提出“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应当由陈某乙举证证明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认定为陈某乙的个人债务。而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期间,陈某乙都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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