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新邵县-张艳芬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6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曾某天生眼疾,是残疾人。2005年,曾某与谷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7年X月X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三个小孩,都患有先天性眼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谷某毫无家庭责任心,长期沉迷打牌,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且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逼迫曾某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曾某和谷某协议离婚,谷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曾某一次性给付三万元。但在曾某给付三万元后谷某立即反悔。自此,双方正式分居。
【案件经过】
2017年3月,本人援助代理曾某离婚纠纷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冷对曾某与谷某离婚。经庭后调解,曾某与谷某自愿离婚;三个小孩由谷某抚养成年;曾某一次性给付谷某小孩抚养费五万元。
【案例评析】
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本案中,曾某与谷某虽有分居事实,谷某对曾某有家暴行为,但曾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也即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次不一定能够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应当组织调解。本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请求承办法官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曾某的离婚诉求得已实现,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曾某是残疾人,但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故由曾某一次性给付三个小孩抚养费五万元,合法合情合理。
【思考与启示】
千年修得同般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能够结为夫妻,是缘份,更是责任。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幸福美满家庭。因性格迥异,夫妻之间意见分歧实属正常,但需通过理智的方式予以应对,切勿采取家暴、冷战等极端手段解决。曾某本是残疾人,生下的三个小孩亦是残疾人,对这个家庭来说,已然不幸,但曾某未曾放弃,尽管自身缺陷明显,却从未被这种不幸击退,而是迎难而上。悲哀的是谷某作为堂堂八尺男儿,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对曾某不曾体贴,反而以暴力相对。显然,家庭的破碎全由谷某一手造成。假如谷某能够担当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关爱曾某,关爱家人,这个家庭何至于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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