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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抵押或质押车辆要当心,侯律师提示:车钱两空风险大

发布者:侯正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10月28日,经人介绍,原告王xx欲购买被告缴x手中一辆牌照号为皖P×××××的凯迪拉克轿车,并通过微信向其交付5000元定金。同年10月31日,原告与其亲属从西安坐飞机到大庆。次日,原告王xx与被告缴x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缴x将该质押债权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主、转押权以人民币13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该债权,并不得反悔。被告一并将现质押债权的质押物车牌照号为皖P×××××的车辆连同质押权和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闫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剩余127000元的合同款项。2018724日,XX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停放在山西省运城市XX的该车开走,并在停车位留下扣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


另查:二被告为夫妻关系。第三人敖xx2017年4月24日与XX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进行贷款购车,同年4月27日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同年5月2日将该车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XX公司。20187月10日,XX公司委托中XX公司以合法方式(包括车辆收回)代为催收敖xx所欠债务。后敖xx因欠缴x借款无法偿还,同意缴x将押给他的案涉车辆进行出卖。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需要将原告支付的购车款进行返还


【案例分析】


质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其不能单独存在。双方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并无关于主债权的约定,而是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车辆,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现被告以并未存在的主法律关系,虚拟出从法律关系质押转让,故该《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解除。因案涉车辆已被抵押权人收回,该协议在客观上已不能履行。本案中,被告缴x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该车已被抵押的事实,使得原告在使用几个月后即被抵押权人将该车收走,被告对原告失去对车辆的占有有重大过错,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被告缴x虽辩称闫x对质押协议一事不知情、未参与,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突然增加的大额款项,了解其来源和性质,是正常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故被告缴x的抗辩不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闫x亦应承担返还原告购车款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购买质押车引起的争议。


首先购买方不能为了便宜,去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车辆有了抵押或质押,权利人一般都会在车上安装定位系统,最终可能会被权利人将车开走,导致产生损失;另外,出售者也需要慎重出售,将这样的车出售给下家,如果还没有将实情告知的话,一旦出现车辆被开走的情况,将会导致购车协议被撤销,或者直接被认定为不发生效力,已经收取的购车款需要退回,但车辆已经不再由自己控制,此时车辆也损失了,钱款也损失了。此类质押车的销售,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汽车销售秩序,应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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