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正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7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与转租人签订《家具综合楼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有的百善镇某某村百善欧马公司院内综合服务楼某某,面积约6000平方米,年租金127万元,租期15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及转租人签订《三方协议》对此转租合同予以确认。《三方协议》约定如转租人违约,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收取租金,被告继续履行原告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承租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后被告解除了与转租人的租赁关系,直接向原告收取租金。2017年5月19日某某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发出《停产拆除通知》,要求立即停产,于收到通知后10日搬离住所。原告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停止经营行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腾退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8月6日,在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下,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腾退补偿资金预拨单》,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暂时支付原告腾退补助金200万元,原告搬离承租房屋。现双方对补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装修、停产停业、搬迁等经营损失。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腾退款亦打到个人账户,是财产混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双方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法院最终结合证据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各项补偿费用。被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持续周期很长,有三四年的时间。首先一个问题是,租赁合同的效力。由于租赁的厂房没有规划手续,所以基于此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第二个问题,租赁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租赁合同无效,合同中涉及到的双方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约定亦无效,但无效并不意味着承租人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法院最终会结合补偿的具体事项,是否有装修,是否有营业等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对于证据不足的,不足以证明具体数额的,法院会酌定。
最后一个问题,公司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财产存在混同情况,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难点在于举证,本案混同情况非常清楚,法院比较好认定,但大量的案件对于该事实不好查明,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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