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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过户至妹妹名下躲避公房回收,索要不还,侯正律师帮姐姐拿回房产

发布者:侯正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双方系姐妹关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为姐姐名下房产。双方母亲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和脑血栓,为方便就医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01年4月上旬,门头沟区房管局进行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提出若房屋面积超标将被收回。姐姐担心涉案房屋收回之后,母亲就医困难,故将涉案房屋暂过户到妹妹名下,妹妹亦承诺事情过去之后再过户给姐姐。后,姐姐一直向妹妹主张权利,要求妹妹办理过户手续,妹妹同意办理但一直拖延。2011年春节后,双方及家属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妹妹认可涉案房屋为姐姐所有的事实,承诺返还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妹妹一直未配合姐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结果】


妹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人转移至姐姐名下。


【案例分析】


本案难度很大,首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其次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最后案由如何确定,也就是诉讼思路如何确定。双方对于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诉讼,但是本案直接打确权之诉,有些不妥。因为当时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均是双方办理的,办理过程没有问题,如何直接要求法院确权,风险很大。所以,最终根据妹妹有表示过要返还房屋的意思表示,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庭审中,案件的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借名意思表示,妹妹是否有要返还的意思表示。围绕焦点问题,我方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对房屋原登记得姐姐名下,当时过户的理由,合同约定的房款是否支付,过户之后房屋由谁控制使用,家庭内部如何协商等重要事实进行了详细的举证。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是结合了这种种的情况最终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姐姐,妹妹要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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