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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陈某犯盗窃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关凌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23年11月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凌云,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等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3月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辩护人关凌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日至2023年11月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等经共谋,先后13次在本市某超市,采用直接将商品拿走不付款即离开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38.1元,具体查证的事实如下:XX

案发后,被告人陈向某超市分别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等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手机、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商品统计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照片、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手机数据,随案移送清单、聊天截图,收条,鉴定意见,刑事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暂扣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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