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其成立并非仅凭转账即可认定。借贷合意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要素,即双方是否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交易关系的话,的确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试图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的可能,因而在原、被告有其他交易关系时,不应仅凭款项支付凭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同时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出借人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确困难较大,因而,可以认为原告作为出借人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其已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分析、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尽管原告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但被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中确未显示原告单方备注的“借款”,在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不能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这也提醒大家,民间借贷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在作出借贷行为时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进行转账备注时应当注意,单方备注“借款”无法体现借贷合意,不必然对收款方产生约束力。
常美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