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具体个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者是否有权请求误工费?法院是否应支持误工费?
《解释》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就有权向侵害人主张误工费。再者,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年龄大大迟延,达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劳动者仍可以正常从事劳动,获的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达到劳动退休年龄就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农民年满七十周岁仍躬耕在农田,从事农事劳作,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只要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法院会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计算误工费。
常美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