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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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支持误工费

作者:常美娟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5次举报
2025-0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具体个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者是否有权请求误工费?法院是否应支持误工费?

  《解释》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就有权向侵害人主张误工费。再者,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年龄大大迟延,达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劳动者仍可以正常从事劳动,获的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达到劳动退休年龄就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大部分地区农民年满七十周岁仍躬耕在农田,从事农事劳作,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只要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法院会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计算误工费。


常美娟,女,法律本科,现为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恪守诚信,走团队化道路。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与表达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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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20********6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