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7日 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宝荣律师代理的原告:吕某某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133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3月18日的利息:26841.39元;自2024年3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18日,利息共计:78174.7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过程: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出借借款的事实,证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吕某某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被告李某某收到了款项,未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吕某某保全费1161元。
案件受理费2864元,公告费400元(原告晓英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