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上诉人许某佳、崔某。
上诉人黄某忠与被上诉人许某佳、被上诉人崔某、原审第三人彭某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忠于2020年6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忠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