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8日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更名为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签订了《品牌运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合同乙方)向被告(合同甲方)提供品牌策划、品牌运营及公共关系维护及项目服务,合作期限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共3年,每一年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为100万元。协议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三年合同款300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8日,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8月31日更名为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原告)签订品牌运营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品牌策划、品牌运营及公共关系维护及项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服务内容:1.策略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甲方进行品牌战略规划、年度品牌建设与传播策略规划及单项品牌营销策略支持。2.品牌工具与体系建设,乙方在梳理甲方品牌信息基础上,为甲方整理编辑中和澳亚品牌绿皮书,建立品牌管理体系、标准化视觉体系和品牌听觉VI系统,并建设及完善甲方官方微信平台,策划、设计、制作品牌画册及品牌产品宣传片。3.品牌传播规划,乙方为甲方提供媒体资源与品牌传播服务、媒体关系与新闻传播服务、网络传播与信息维护以及自媒体管理维护。4.公共关系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行业协会、大客户及媒体公关关系管理,并为甲方建设危机预警体系、提供危机事件应对策略,进行危机事件的预防与应对管理。5.公关项目服务,乙方为甲方指导、策划及实施公关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系列影视短片项目、某音乐节项目及澳洲交流传播项目。6.2015年服务内容及排期详见附件1.《2015年服务项目内容及排期》。乙方应以项目为单位……。7.2016年及2017年服务内容及排期,于前一年10月份由双方协商拟定,并作为合同附件2、3附在合同正文文本后。费用结算:1.服务费:每一年度服务费为100万元。支付时间和金额:每年1月25日前支付当年服务费的30%,即30万元。每年的7月25日前支付当年剩余70%服务费,即70万元。支付方式:以上服务费以现金支付乙方,乙方同时将服务费的现金转化为乙方向甲方的股权投资。甲方承诺乙方的股权投资收益是保值投资,即股权最后的实际收益不低于投资成本。股权数量计算方式:每次支付的服务费转化股权的估价计算方法,是依照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不足一年的按上半年的财务报告)来计算股价金额,根据服务费的金额计算出应持股权的数量。股份退出机制:乙方无论在合同期间与否,都可以通过甲方公开上市或股权转让的形式随时自由退出,甲方无条件限制交易或者转让。如乙方未能实现股权转让,则依据甲方上一年度(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股权价值回购股权,股权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的,则以投资成本回购乙方股权。2.差旅费用。乙方人员为履行本合同而外出产生所有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3.第三方费用。乙方负责整体项目的策略管理与公关咨询,涉及线下活动或具体项目执行方面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解除条件: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2.若甲乙双方在品牌合作理念上出现严重分歧,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将未完成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以乙方投资认购甲方股权时的价值,退还相应股份给甲方。3.若因甲方配合执行问题,导致项目未能按照计划顺利推进,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若乙方无法完成……。5.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费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排期完成服务工作,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向其要求支付违约金不低于1万元/次。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向其要求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3.乙方因其行为……。4.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因理解……。2.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相关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院认为: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运营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品牌策划、品牌运营及公共关系及项目服务,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其向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服务费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故对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要求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虽然双方的品牌运营合作协议对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对利息并无约定,且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过服务费,鉴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定利息从该日起算。关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向其要求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对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相关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该项诉求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