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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涛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原告孙某涛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孙某涛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共计7003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8221101分许,刘某刚驾驶鲁Q0××**大型汽车,在省道342线平邑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护墙,发生墙体受损、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车损险等险种。原告系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并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车损险含不计免赔等险种。孙某涛的各项损失,包括:车损5823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6000元、三者财产损失3800元,合计70030元。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并提供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如被保险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的赔偿部分,在考虑免赔率的基础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8221101分许,刘某刚驾驶鲁Q0××**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342线平邑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护墙,发生墙体受损、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平邑县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施救,孙某涛支付施救费6000元。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提出受损价值评估,经本院委托,临沂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针对鲁Q0××**重型自卸货车作出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结论为鲁Q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为车损58230元。孙某涛支付评估费2000元。在评估时,评估机构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勘验。庭审时,原告方提交维修明细和维修发票,用来佐证其车损数额。事故造成墙体受损,庭审中,原告方提交赔偿三者墙体损失3800元的收据及三者所有人信息。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鲁Q0××**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孙某涛。鲁Q0××**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山东省某物资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车架号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时的被保险人为李某国,号牌为蒙A0××**,投保车损险保险(责任限额280125元)包括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并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车损和三者受损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履行赔偿责任。评估费、车损、施救费均属赔偿范围。鲁QE××**重型自卸式货车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资质齐备,评估结论合理,对比参照维修明细和维修发票金额,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施救费,考虑车辆重量、施救难度、施救距离等因素,参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24号)文件的精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三者损失,原告方提交三者损失的付款收据等证据,能证明三者损失的真实性,但由于未经过评估和保险公司参与,且数额较小,双方未提出评估,为减少诉累,本院依法酌减40%作为认定损失数额。三者损失应先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对于孙某涛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如下:车损5823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6000元、三者财产损失2280元(3800*0.6),合计68510元。

孙某涛在事故中各项损失数额明细如上所列,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涛因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车损5823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6000元,合计66230元,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4230元(已扣除绝对免赔额2000元)。

二、原告孙某涛因事故中受到的三者损失2280元,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80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涛的其他诉请。

李宝荣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曾担任派驻分所主任,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