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郭某利。
原告郭某利与被告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郭某利于2019年7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利撤诉。
李宝荣律师
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郭某利。
原告郭某利与被告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郭某利于2019年7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利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