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董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借款8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了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6月1日,一次性向原告清偿6万元。该借条有证明人边某签字摁手印。现承诺期限已过,被告仍不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2017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认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王某某应予偿还。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对原告主张自2017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董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年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