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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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董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某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从201762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借款8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1712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了还款期限为2017122日至201761日,一次性向原告清偿6万元。该借条有证明人边签字摁手印。现承诺期限已过,被告仍不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院认定如下: 20171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7122日起至201761日止。

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认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王某某应予偿还。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对原告主张自20176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董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76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年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宝荣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曾担任派驻分所主任,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