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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滨、张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滨张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87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滨支付4台挂车的全部购车款312000元;2.判令被告李某滨支付违约金62400元;3.被告张某泉对上述1项、2项与被告李某滨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1031日,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二被告签订了《车辆已租代售合同》,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李某滨提供四台全新挂车,车辆租赁期从2016111日至2019430日,共计30个月,租金每台每月2600元。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先付12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于2018120日一次性付清。并且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其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某滨交付了四台挂车,但被告李某滨却未支付租金,被告张某泉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经侵害了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滨辩称,双方是买卖关系,对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我提供合格证,是属于黑车,一个挂车花了5万元的备案费,现在请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4辆挂车的发票和合格证。

被告张某泉辩称,我和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李某滨是朋友关系,我认可我承担的连带责任,本来说好车是去蒙古国我的煤矿上进行服务的,结果车辆挂的别人的户,也没去我那儿服务。

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1031日,出租方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承租方被告李某滨(乙方)、保证方张某泉签订了《车辆已租代售合同》,约定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其选定的全新挂车肆台(型号:120吨半挂车)供承租方使用。双方承诺合同期间,该以上挂车为特制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选择决定购买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获得其所有权;或放弃购买,由甲方以二手车的形式对其处理。二、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经甲方审核同意,以提供给乙方使用为目的租赁车辆。租赁期限从2016111日起至2019430日止。租期为30个月。租金每台每月2600元。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2个月的租金,即124800元。剩余租金187200元,在201812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九、乙方的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其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超过5日且经甲方出面催告后超过5日仍未付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十、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李某滨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集挂车4台,挂车号:①×××②×××③×××④×××二被告承认未付过款项。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车辆已租代售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被告李某滨交付了车辆,被告李某滨未按约支付车款,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支付车款312000元、违约金62400元,未超过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泉为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至于被告李某滨要求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车辆发票及合格证,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李某滨也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至于被告张某泉提出的车辆未在其蒙古国的煤矿上干活的抗辩理由,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滨给付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车款312000元;

二、被告李某滨给付原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2400元;

三、被告张某泉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宝荣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曾担任派驻分所主任,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