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明某东、徐某桃、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李宝荣律师
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明某东、徐某桃、包头市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