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包头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包头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某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包头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被告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履行债务,遂于2018年5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