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宝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恩某。
原告恩某与被告苗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恩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3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苗某系同事关系。2012年12月开始,被告苗某以与被告赵某某筹办饭店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400000元。被告苗某在收到原告的转账款项后于2014年8月13日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0000元后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被告苗某辩称: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当时因为双方关系挺好,未约定需支付利息。借款时未告知被告赵某某,借款后我偿还过原告45000元的借款本金。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未使用过原告所述的此部分借款,我不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苗某系同事关系,被告苗某与被告赵某某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9日二被告在包头市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12月12日、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23日、2014年8月13日,被告苗某陆续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苗某支付借款400000元。被告苗某在收到原告的转账款项后于2014年8月13日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中对利息及还款期限未进行约定。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剩余款项未偿还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苗某为原告恩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被告苗某与原告恩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恩某依约为被告苗某提供借款400000元,因借条中未对还款方式进行约定,原告恩某可随时向被告苗某主张权利,被告苗某应及时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又因借条中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被告苗某也依法不应支付原告利息,可见被告赵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应认定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被告苗某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360000元。另虽被告苗某与被告赵某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被告苗某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苗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某某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苗某的个人债务,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某某以转账方式于2016年4月16日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故上述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最终判决:
一、被告苗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恩和借款3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