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魏某作为包头市东河区某工地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拖欠柏某等36名工人工资人民币366994元。2019年9月2日包头市东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魏某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魏某委托潘某通过包头市东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支付了工人工资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被告人魏某将剩余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146994元全部结清。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
我方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魏某未及时支付部分劳务费事出有因,并非刻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2、魏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魏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魏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拖欠3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已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某系初犯、能认罪认罚并全额支付了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犯罪的具体情节,结合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告缓刑一年。
李宝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