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9日,在伊金霍洛旗某小区,刘某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对方,刘某某将刘某拉倒并在地上拖拽,二人发生撕扯,刘某某使用膝盖压住刘某的胸部、腹部,并骑压过她的身体,导致刘某轻伤一级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委托近亲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适用认罪认罚。
我方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对事件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处罚;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能够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宝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