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相江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7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事实:2021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在矿区内上班期间,先后多次采取将金矿石藏匿在衣服口袋带出矿井的方式盗窃矿区内已开采的金矿石。后将金矿石出售给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320元.
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明知朱某(已判刑)的金矿石为盗窃所得,仍先后三次居中介绍田某(已判刑)927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赵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间介绍他人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张相江,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自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轻微,法律意识淡泊,要求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庭审中公诉机会变更为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间介绍他人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赵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赵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赵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轻微,法律意识淡泊,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赵某在居间介绍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过程中,不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还在他人售赃、收赃过程中帮助搬运赃物,居间介绍次数达到三次,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于法无据,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结合全案事实,不应免予刑事处罚,亦不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