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相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12日,原告刘某从银行共取出50000元,出借给被告田某,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
刘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相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15.4%计算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条当日取款50000元的事实,法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但应从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偿还原告款项,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