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相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8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从事家具加工业务,A公司是郭某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自2019年起,郭某到原告处让原告加工几批家具,约定郭某向原告提供家具的原材料,并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期间,郭某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加工费,截止2020年12月份,被告累计欠付原告加工费68654元,经原告多次向郭某主张涉案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在原告向郭某索要涉案款项时,郭某声称涉案款项是A公司欠付。
陈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相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8654元以及利息(以686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5.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年利息15.4%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郭某对上述被告A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郭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通过沟通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根据图纸加工家具,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陈某已经依约履行了加工家具的义务,郭某理应履行给付加工费的义务。在被告郭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陈某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郭某尚欠陈某加工费68654元未予支付的事实。对于陈某主张因被告A公司系郭某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其系承揽的A公司工程,故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加工费68654元的义务,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其与郭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无法证实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系代表A公司与原告之间发生承揽关系,故原告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因其在微信中与郭某索要案涉加工费时,郭某屡次拖延支付日期,现原告自愿要求按照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民间借贷的年利率15.4%计算,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但因郭某未履行及时给付加工费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法院认定原告有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加工费68654元及利息(以686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97元,由被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