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相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7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1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书》,加盟费共计13万元。《加盟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并未履行《加盟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签订协议后,乙方正式加盟甲方,可获得甲方所提供的专业、系统的加盟培训服务”的约定。自2019年10月开始,A公司老师大量出走,后A公司被市场监管局列入异常经营目录,A公司已向行政部门提交注销申请,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原告依据《加盟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并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
赵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相江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A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动力学吧区域服务中心加盟合作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所付加盟费1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3万元,A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虽在协议签订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服务,但该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五年,在合同签订刚满一年,A公司在未与原告等加盟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拟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登记,并向债权人发出了债权申报公告,A公司的注销行为将使该协议后续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A公司虽在原告起诉后撤回了注销申请,但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该协议的剩余义务。另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A公司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A公司的住所地变更,但A公司目前也未在该地址经营,原告也不知晓A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亦无法实现。综上,因A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书》。《加盟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已向原告提供了部分加盟服务,原告据此也招收了部分学员并取得了部分收入,原告无权要求A公司退还全部的服务费,鉴于本案具体情形,A公司应依据合同剩余期限及合同履行情况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服务费10.4万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A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服务费10.4万元。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290元,被告A公司负担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