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相江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8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朱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利用各种体育赛事招揽韩国籍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截至2021 年3月25日,注册参赌人员3151名,累计接受投注超过5000亿韩元(折合人民币30多亿元)。2013年以来,该赌博网站招募被告人曹某等人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赌客管理、赌博赔率调整、核对赌客信息、登记比赛结果等服务。其中,被告人曹某从事赌博赔率调整工作,曹某非法获利17687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帮助,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张相江,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量刑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分别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能够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于现行刑法实施以前,公诉机关已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司法原则,适用此前较轻的规定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