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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巨人先生 | 劳务外包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作者:缪茂康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43次举报

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


企业劳务外包的目的之一便是规避劳动用工风险,而能否成功规避用工风险则取决于劳务外包在法律上是否依法合规:如依法合规,则外包员工劳动关系归属于承包方,否则,发包方难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发包方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但承包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受发包方管理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劳务外包会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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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外包协议约定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下例如劳务外包协议未对具体标的、报酬结算方式等作出详细约定),承包方员工在完成发包方外包任务过程中受到损伤的情况下发包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相关案例:

案号:(2018)湘0105民初432号

陈逢元与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陈逢元在被告灵智自控承包的长沙富兴国际金融中心弱电工程项目从事放线工作时受伤无争议,但被告灵智自控提供其与广州市粤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辩称灵智自控不是适格被告。经审查,劳务外包协议无具体标的、无报酬结算方式等主要内容,该证据不足以否认被告灵智自控不是适格被告。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定发包方灵智自控应对劳务人员的因工负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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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务外包方虽与承包方之间签订劳务外包协议但是外包法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的规定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发包方需要注意的是,业务一经发包,即成为外包商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发包企业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退出。具体退出的范围涵盖:(1)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2)外包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3)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安排调度等;(5)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相关案例:

案号:(2020)苏11民终1562号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泽、镇江市万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作出如下说明: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模式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对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劳动者的服务质量;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通常不能对劳动者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管理。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本案中,力信公司与万协公司签订的《生产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力信公司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与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有权对劳动者在生产、安全、日常管理等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与管理,因此力信公司与万协公司签订的上述生产外包合同,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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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外包后,并不等于对外包员工的法律责任就绝对完全由外包商承担,在特定情况下,发包方仍然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上述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外,还可能出现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因此,发包方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凡外包业务中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2)外包商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3)对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务外包应当慎重。


相关案例:

案号:(2017)赣04民终818号

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董利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定给予肯定,均认为:发包方在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劳务人员收到损害时,应当对劳务人员的受损承担相应责任。详情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联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有责任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有义务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及劳动保障。原告董利刚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与被告江联公司没有对原告董利刚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江联公司对原告董利刚在工作中受伤具有过错,对原告董利刚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丰锐公司对移交出去的工作任务与被告江联公司进行了交接,被告丰锐公司对借调人员的工作不具有管理责任,故被告丰锐公司对原告董利刚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利刚在攀爬逃生楼梯过程中,一只手提着电焊桶,腋下夹着电焊面罩,仅用一只手向上攀爬垂直的逃生楼梯,增大了向上攀爬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自己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江联公司的赔偿责任。考虑原告董利刚的过错程度及伤残损失情况,被告江联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百分之八十,原告董利刚自己承担的责任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被告桦钰公司作为原告董利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原告董利刚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江联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有责任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有义务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及劳动保障;被上诉人桦钰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违法派遣,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令上诉人江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桦钰公司对被上诉人董利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与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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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外包员工与发包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无需受其规章制度约束,加之外包员工的不稳定性更强,极易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对于核心关键业务岗位或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机密的岗位杜绝使用外包员工。对于将长期在本单位工作,表现优秀的外包员工考虑转为派遣或者正式的合同用工,更好的发挥人才的作用,守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同时,在外包协议中对于保密做出明确合适的约定,对于外包员工对发包企业造成的损失,保留对劳务承包企业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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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关于外包协议
1、外包协议中应避免出现公司与承包方员工具有管理关系的条款,即整个协议对于“人”的管理涉及越少越好,切莫约定岗位数量、拒绝用工权、考勤及考核处罚权等,亦不要约定由发包方安排员工工作任务和时间、发包方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及发包方审核员工工资数额等条款。如果相关单位认为外包协议中有必要涉及“管理权”,则约定“间接”用工管理可以降低风险,比如约定对于劳动者的员工人数、职责设置、考勤、奖惩、待遇、辞退,发包方均只有建议权,建议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均在承包方。
2、如因对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而必须需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要特别注意,此种介入实质是承包单位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部分让渡给了发包单位,因此,在该情况下,建议通过协议将这种让渡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仅为临时的、辅助性质管理,避免出现任何体现发包方对承包方员工有控制、管理嫌疑的条款。
3、在劳务外包过程中,外包协议规范并且符合规定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仍要注意避免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采取“对接”模式,承包方选派一名负责人,由其对承包方员工统一管理调配,相关单位亦选派负责人,仅与对方负责人对接,下达任务量及进行日常沟通等。
4、外包模式相较于劳务派遣模式,发包方对于“人”的管理和控制程度几乎微乎其微,亦会带来相应问题:即质量如何保证,过程如何监督等。建议在外包模式下对“人”的关注和管理变更为对服务或最终产品的交付上。在外包协议应当重点对服务或最终产品的数量、质量条款进行约定,并明确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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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劳动报酬支付
1、在和承包公司合作过程中,不要出现任何“委托发放工资”、“转交工资”、“承包方代为支付劳动报酬”等类似条款或协议。
2、在外包业务开展过程中,需明确劳动报酬支付主体为承包方,企业在给付承包方任何费用或与承包方人员打交道时,均不要提及“工资费用”“劳动报酬”等。
3、在外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总工作量”、“服务费用打包”“加工产品数量”等结算方式,避免出现按人头结算的条款。另外,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即使承包方人数确为公司结算承包费用的潜在标准承包方人数过少或上岗人员素质过差的情况下,确实会对承包项目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但最终体现在承包费用的时候应以产品的总数量或质量等指标体现出来,比如是承包方生产数量不达标、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等,从而以此为由来扣除承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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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外包合作对象选择
1、避免继续使用原劳务派遣单位,仅将劳务派遣协议变更为外包协议。特别是在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过程中,如果继续使用原劳务派单位作为承包方,重新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则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极高,因此,建议重新选择合适的劳务外包公司,并签订劳务外包协议。鉴于公司目前正处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转为劳务外包形式过程中,因此建议同等条件下,尽量不要再选择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外包公司作为承包方,以降低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假外包”的风险。
2、如外包业务所处的行业需要有特定的资质,则在选择承包方时一定要考察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及资质,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只可能是派遣或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外包可能”,并且面临着由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风险。
3、在外包合作对象上选择长期合作的、比较熟悉的供应商为承包方,保证履约可控。
4、为防范资产意外毁损、被窃或者因交接不清等资产管理风险,建议相关承包方在办理外包业务时,应制定严格的资产交接程序并制定资产交接清单,且应在外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对于资产安全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5、为防范承包方不按照计划指令生产相应的产品,建议在外包协议中明确过量生产、利用发包方场地和设备生产计划外的产品的违约责任。
6、考虑到外包对于承包方工人并无直接的管理权,对于生产过程监督控制较弱,主要是对产品的总数量或质量的控制,建议在外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产品数量、质量条款、产品不合格的责任及事后的追索条款,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控制来替代劳务派遣模式下对生产过程及人的控制。
7、考虑到在实际外包业务中,如因承包方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矛盾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资纠纷等)引发员工罢工、闹事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进度,建议在外包协议中对发生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关约定,用以约束承包方。
8、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若外包业务外包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依然要依法承担责任,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面临停工、停产风险。建议在外包协议中一是对发生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进行相关约定,用以约束承包方;二是要求监督承保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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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外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进行劳务外包的注意事项
    1、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决策
    2、明确劳务外包的项目。在进行“劳务外包”时,除了对劳务外包项目的目的有充分的认识外还须对该项目有全面的了解适当通过劳务外包进行分配,帮助企业减少繁琐的工作,让企业更加专注自身的发展战略。
    3、因企业运用的是劳务外包战略,所以在劳动关系上,企业与劳动力并没有直接关系。企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反之则会容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外包。
4、企业在进行劳务外包服务选择的时候要注意合作伙伴的选择,目前我国从事劳务外包的单位质量参差不齐,所以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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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协议。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劳务外包合同应该要求劳务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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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选择劳务外包公司合作要注意什么。
    1、资质合法。这是对劳务公司的底限要求。
    2、风险转移程度。不同的承包公司有不的风险承受度,企业应该选择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评估派遣公司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对不愿承担风险的承包公司予以排除企业应当考察承包公司有没有预防风险的管理体系,对没有风险管理部门或机制的公司应以排除企业应当调查承包公司应对风险的业务能力,对缺乏劳动法律问题处理经验和专业人员的公司应以排除。
    3、服务能力。承包公司可以在大量具体人力资源管理事务上为企业提供服务,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手续等企业可以从服务项目种类、服务网络分布、服务规模人小、服务水平高低、服务品牌知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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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巨人先生 | 往期文章回顾:

1.律巨人先生 | 合同系统梳理篇(一)

2.律巨人先生 |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之论辩梳理

3.律巨人先生 |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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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对于合同的探讨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和大家继续分享,欢迎各位大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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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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