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前几天,不管是法律人的朋友圈还是非法学专业朋友的朋友圈,都被这一则消息刷屏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消息一出,四方报道,八方支持,朋友圈持反对观点的声音寥寥无几。
小编见此,觉得应该对此话题做一个正反两面的论辩梳理,既从正面让大家更加明白修法者的用意和修法背后的原因,也从反面让大家知晓持不同观点的学者的担忧,如此,大家能更为全面的看待修法。
一、基础知识
首先,在展示正反面观点之前,先普个法,非法学专业的朋友看过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划分为四个部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X﹤14):不满14 周岁的年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一切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 ≤X﹤1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内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X ≥ 16):16 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14 ≤X﹤1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二、正面观点(主张降低)
理由1(主要理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物质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与提升,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媒体平台主动或被动获取信息的速度与数量已非以往所能比拟,教育水平、社会参与程度也显著增加。
加上现阶段大家庭向小家庭模式的转化,每个家庭都对青少年的教育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呈早熟趋势,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都有明显的提升。
因此,现阶段12至14周岁的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适当降低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理由2: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12-14周岁的儿童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行为的事例,且后果往往比较严重。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加与低龄化的趋势,客观上要求刑事责任起始年龄予以下调。
理由3: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与改造。
理由4: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主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责任主义、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传统的未成年人矫正措施缺乏有效性等。
三、反面观点(主张维持)
理由1:
当前社会处于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时期,传统道德信仰基本丧失,新价值观和文化取向多元化但未建立平衡体系,个人和社会的思想领域出现交叉变革时期的混乱。
这样的社会环境紊乱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成因,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青少年有了更好的生活质量和物质条件,但这并不代表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水平也随之提高。
当今社会下,监管不到位的网络环境以及游戏厅、网吧等产业的发展使得青少年更容易受到了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因此,青少年犯罪高发态势和低龄化趋势不能完全归因于青少年本身,这种错或多或少是社会之错,是社会的错却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让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不但不公平,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理由2:
现阶段“独生子女式”、“小公主式”、“小王子式”的成长环境使得青少年心理更为脆弱,表现为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依赖家长,缺乏自律,独立性、交往能力、责任感和挫折承受力较差。这也决定了青少年心理成熟时间是在推迟,而不是提前。
理由3:
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发展对农村家庭的影响巨大,农村家庭的父母多选择外出打工,多数农村青少年成为农村里的“留守儿童”,即使跟着父母来到城市,也因父母没有过多精力照顾、教育而成为无人看管的孩子。
这使得一部分青少年无法从家庭获得完全的安全感和依赖感,更不用说学校和社会的关怀,当青少年与家庭、学校、社会之间的纽带非常薄弱的时候,就很可能因得不到正确指引而走向邪路。如同理由一中所述,这种错是社会的不到位,没有给予青少年健康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修改法律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重视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环境,从根源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理由4: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本身就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水平必然存在差异。如果仅看到发达地区或者城市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并以此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对相对落后地区的青少年则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
理由5:
青少年犯罪贪利性、团伙性、反复性等特征,具有反复性说明,刑罚并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再犯罪,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14 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的心理不够成熟,其认知能力不够完善,无法理解刑罚对其而言意味着什么,刑罚对其意义不大,犹如父母打了哭闹的婴儿一巴掌,并不能让婴儿停止哭闹,只会让婴儿哭得更凶,刑罚在年龄太小的青少年身上无法实现其应有的目的和功能。
不仅如此,刑罚在青少年身上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当青少年因危害行为被处以刑罚之后,“坏孩子”的标签让青少年难以重返社会,也容易让其对该标签形成内心自我认知的形象,这种负面的负担是青少年无法承受的,容易造成青少年破罐子破摔的结局。
理由6:
刑法应当保持稳定,维护刑法的权威性;
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刑罚手段是最后的选择;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
以上,是对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这一主张正反两面的观点梳理,由于篇幅原因只对其中一些简明易懂的理由作了展示,过于理论的学术观点并未过多展开。
如有兴趣,具体可见林清红博士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赵秉志教授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张训博士的《刑事责任年龄确立标准新论——以社会年龄为切入点》、张拓博士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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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茂康(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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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缪茂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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