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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巨人先生 | 合同系统梳理篇(一)

作者:缪茂康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3次举报

小故事



树上有十只鸟,猎人开枪射击并击中其中一只,问还有几只?
新手玩家:九只
高级玩家:零只
合同律师:如果另外九只鸟是真的鸟不是玩具鸟,如果另外九只鸟没有被绑在树上,如果另外九只鸟没有自杀倾向、反应障碍、听觉视觉障碍、精神疾病,如果猎人的枪没有安装消音器......(此处省略一万个如果),那么,树上还有零只鸟。
这虽然是个笑话,但却真实的表明合同律师在合同工作方面的逻辑性与严谨性。



不同视角的合同




对于合同,我接收到的信息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


来自当事人:“签合同之前谁会去看,这么长,看着头疼”、“缪律师,你帮我看看这份合同在讲什么”、“这么长的合同是人看的吗”。
来自没接触过合同的师弟师妹以及刚入行的同事:“师兄,合同怎么审呀,有没有审合同的课程、文章能够推荐推荐的”、“缪律师,这是我审好的合同,你再帮我看看有没有哪里有问题没审出来的”。
来自资深同行前辈:“每位律师审合同的风格不同,结果可能也不同”、“接触合同时要善于总结,总结合同中不同部分的条款表述,总结合同中容易存在风险的位置”、“审查合同要有体系性,把握脉络后细细审查脉络中的每一个点,以生产销售合同为例,跟着合同自己把整个交易流程在脑海中走一遍,看看哪里还有问题,合同哪里没说清楚”。
以上三类信息所对应的情形实质上就是大部分律师在接触合同工作时要经历的三个阶段,从刚开始看合同的懵逼(我是谁,我在哪,我手上拿的是什么),到前几次接触合同工作时的没把握(这么审有没有啥问题,我问问大佬们去),再到最后系统性学习怎么处理合同工作(这合同看着长,但其实还行吧就,盘它)。当然,不仅仅是律师,公司法务、政府合同工作负责人甚至是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对合同进行系统的学习。


 




从这篇文章起及后续的的几篇文章,作者将系统性梳理自己在这一历程中的收获,只挑干货同大家进行分享,大致会从合同架构、合同条款表述、合同常见风险及规避、几类主要合同整理、《民法典》视角下的合同等这么几点进行归纳总结。
若能在帮自己系统梳理的过程中,也给予同行大佬们、我亲爱的当事人们以及其他有缘人们些许的帮助与启发,那便是极好的。







本文主要对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梳理,想要弄明白合同中的奥秘,必须先对合同本身的结构有基础性的了解,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只做初步介绍,对其中重要部分及重要条款会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进行归纳整理:
一般而言,结构完整的合同包括首部、正文、尾部、附件这四个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12条(《民法典》第470条)规定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八项内容也可以根据内容性质将其划分到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中去,当然,在不存在附件的合同中,前三个组成部分也应当含括这八项基本内容。

一、合同首部


合同首部一般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鉴于条款、合同引言、合同目录、解释定义条款等,其中合同名称和当事人身份信息是每一份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内容,其他部分视合同用途、背景、当事人需要等因素确定是否配备。
安排时应以实用性为原则,盲目追求美观、完整而“东北乱炖式”的全家福首部是刚入职的律师常犯的一个错误,对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实际用途没有任何意义的部分应当果断放弃。

1.合同编号只有在对合同进行归档、备案的公司企业、政府机构中的合同中才会出现,一些大型企业、政府部门甚至会规定内部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2.合同名称一般而言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根据法律关系、交易模式、约定内容等若能够判断属于《合同法》分则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继承法》第31条(《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收养法》第15条(《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的“收养协议”、《婚姻法》第19条(《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等法律上已经有正式名称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议按照该正式名称进行确定。如《XX公司与XX公司木材买卖合同》、《XX公司与XX公司XX器械运输合同》等。
注意:《合同法》分则15种有名合同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二分编中增加了4种,分别是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此外,原来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2)根据法律关系、交易模式、约定内容等若不能够找到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正式名称相匹配的无名合同,建议采用较为笼统、简洁的“合同书”、“协议书”等作为合同的名称,并且根据《继承法》《收养法》中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收养协议来看,具有人身性质的协议一般更多的使用“协议”而不是“合同”。
(3)如果合同中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同类别的内容,建议以主要合同义务对应的名称作为合同名称,若无主次之分,无法判定孰轻孰重的,并列方式命名也无不可。
一般而言,标题的使用并不会决定性的影响合同的性质与使用,当合同标题使用不当导致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性质发生冲突时,实践中的做法是以合同的内容确定其性质与类型。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中,合同标题使用不当可能确实会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当某份合同包含两种类别合同的成分,且这两个类别的成分无主次之分,无法判定孰轻孰重时,此时合同名称完全可能被当成确认合同法律性质的依据。

3.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信息一般处于合同标题与引言之间,且一般建议只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及其在合同中的身份(甲乙方、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如地址、联系方式、银行卡账号等内容建议放在尾部签署栏,否则显得头重脚轻。
注意1: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填写双方当事人名称时应当以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合法文件上的名称为准,而不能以小名、别名、公司简称等非正式名称作为当事人的名称。
注意2:在对合同该部分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交易各方基本情况;审查各方是否具有签署合同的权限;审查各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资质等要求(具体审查细节见后续专门梳理的文章)

4.鉴于条款主要用于介绍合同的签约背景,同时在某些情形下也能够辅助正文对重要事实、载明资料真实性、某一方的承诺起到确认的作用,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在鉴于条款中做了虚假表述、违反承诺继而影响到合同整体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追究责任。
注意:就鉴于条款是否具有同正文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因此若是涉及重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建议放到正文中的相应位置做单独的约定条款。并且,鉴于条款本身应当避免长篇大论,言简意赅的明确合同签订的背景即可。如果合同本身不存在需要特别交代的背景,建议省略鉴于条款。

5.引言的常见表述为: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XX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XXXX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引言条款往往作为一句套话存在与合同之中,但是缺少引言部分显得不够完整和美观,并且,在某些合同中,引言确实能够起到衔接首部与正文的作用。
注意:引言部分援引的法律名称应当准确,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应当选取适宜的法律。

6.合同目录常见于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页数较多的合同,单独设置合同目录的目的为了方便合同的翻阅,对于内容、页数不多的合同,没有必要设置合同目录。

7.定义条款与解释条款:定义条款主要用于定义较为复杂词语、专业词语、有多种理解的词语、根据合同需要基于特定含义的词语等,解释条款主要用于解决“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天”、“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等问题。







二、合同正文


根据《合同法》第12条(《民法典》第470条)的规定,合同正文应当至少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么几个部分,现实中合同的大部分正文条款都是这些基本条款的细化和扩展。

1.标的条款
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内容,履行条款、违约条款等条款均会因标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一份合格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合同标的有关的所有内容,做到清晰、完整。律师在审查、起草一份合同的标的条款时,往往需要比审查、起草其他条款更多的精力与时间。一般而言,标的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的标的内容(标的应当具备合法性,不得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事物,对于限制流通的标的事物,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并且整个合同的履行应当在法定程序中进行);
(2)交易标的的规格;
(3)数量(在某些交易中,可能存在无法百分百的精准确定数量的情形,在这种合同中,应当设置允许上下幅度误差的条款)、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交易标的的质量标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置性能指标、参数要求、使用的质量比对标准等。现今社会已经存在覆盖面较广的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在起草、审查合同时可以多加利用);
(5)单价、总价、价格中包括哪些内容(如实物类应当考虑运输、保险、人工装卸、保管等费用,服务类应当考虑人工成本、差旅费等)、支付方式(应当明确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分期支付,每一期支付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此外,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收款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若收款一方是单位的,应尽量以公司公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在无法使用公司公账户而需要以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时,也应当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加以明确)、发票与税务负担;
(6)附属的备品备件(如外包装要求、原料、零部件、备用品要求、附属配套软件、技术支持、配套说明等)、附加的其他服务(如安装、运输等)、是否提供资料技术培训;
(7)知识产权或其使用许可(此条款应当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归委托方所有还是受托方所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另一方的使用范围。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一般归受托方所有);
(8)售后服务内容或范围;

2.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合同中对于履行期限的情形常见的有:以约定的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附生效期限)、以约定的期限届至时合同失效(附终止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如《合同法》第62条、《民法典》第511条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合同法》第63条、《民法典》第513条规定的逾期不利原则)
注意:在某些需要精准确定时间的合同中,不仅仅要明确期限的起止日期,甚至要对起止日期当天按工作时间如早九晚五计算还是按24小时计算作出明确约定。
(2)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的确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整体成本、交易的流程,同时也影响到风险转移的节点、诉讼的管辖等问题,前者属于企业业务上需要自己把握等内容,律师在其中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律师需要严格审查的法律层面的内容。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义务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若需运输的,风险承担义务自交由承运人起转移给买受人。(见《合同法》第142、144145条;《民法典》第604606607条规定)
履行地点的约定影响着诉讼的管辖地点,因此在审查、起草一份合同的履行地点时,除考虑上述成本、风险外,还应当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背后影响着的管辖地点是否便利己方,具体影响见《合同法》61、62条;《民法典》第510条、511条;《民事诉讼法》第2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
(3)履行方式
不同的合同背景决定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地位上的不同,有碾压型也有势均力敌型的,只有占据绝对优势的一方才能够强势的选择对于己方很有优势的履行方式以避免相对方不履行的风险,如主从给付义务的绝对后履行。而对于势均力敌型或者微弱差距型的情况,一般而言,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将整个履行义务拆分为若干个部分,并且分期履行,只有当自己履行完上一部分义务并且相对方也完成其相对义务后,再进行下一部分义务的履行,这种交叉履行的方式能够同时为双方减少风险。
注意:一份严谨的合同中的履行条款,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履行后的检验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以防止履行后双方对标的物质量、数量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详细规定见《合同法》第157、1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

3.违约责任
之所以需要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无非在于敦促合同双方能够自觉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在一方违约时能够使守约方的损失转嫁给违约方。《合同法》第111条(《民法典》第582条)对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法律中的规定是比较笼统、抽象的,在适用时很少能够据此直接计算出准确的违约金额和比例。因此,在草拟、审核合同时,应当将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尽量详细的罗列并约定对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明确何种违约应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得利益损失的计量方法、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处理方法等问题。
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定金、损失赔偿、要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等,由于这一部分对于合同而言较为重要,因此会在后续文章中做专门的整理,此处不做展开。

4.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的协商,尽量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继续履行义务。协商解决无疑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实在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典型的做法是诉讼或者仲裁。
对于诉讼和仲裁,部分朋友不知道二者有什么区别,甚至在有的合同中出现混合约定的情形,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约定提请 XXXX人民法院  进行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对此,作者对诉讼和仲裁做了如下的对比,并对何时采用诉讼何时采用仲裁做了建议:
(1)性质方面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仲裁机构带有民间组织性质。
(2)设立依据与组织体系方面
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形成完整的上下级系统,虽然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存在紧密的联系。
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各仲裁委员会彼此独立,不存在像法院系统一样的上下级关系与紧密的联系。
(3)管辖方面
法院诉讼的管辖权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做出选择(见《民事诉讼法》第34条),而仲裁是协议管辖,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4)当事人选择权方面
法院诉讼时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而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5)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方面
法院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且一般而言均不得超过二人,然后仲裁则没有这类的限制。
(6)程序规定方面
法院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诉讼程序,而仲裁机构则是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程序,且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会有些许的差别。
(7)审级方面
法院诉讼有审级规定,一审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上诉、申诉,而仲裁一般是一裁终局。
(8)是否公开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并且裁判文书一般也都是在网上公开。而仲裁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不公开审理。
(9)其他方面
法院诉讼收取的诉讼费比仲裁收取的仲裁费用普遍要低;法院诉讼方式中的保全相较仲裁方式中的保全更为方便;法院调查取证功能相较仲裁委而言更为完善。
因此,对于更加注重保密或者不愿披露合同内容的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希望在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外的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处理的情形,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







三、合同尾部




合同尾部一般而言包括签署栏、附件清单、声明与承诺这三个部分,一般不会再出现与交易权利义务有关的内容。
1.签署栏
签署栏部分一般而言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建议签字+摁手印,且签字部分应当避免连笔式、草书式等潦草笔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建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地址、开户银行账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签订时间。有些合同还会有授权代表、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签订地点、邮箱、传真等内容。
2.附件清单
3.声明与承诺
声明与承诺栏一般用于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一致、充分知悉、同意承诺等,较常见的是在格式合同中,用以证明格式合同制作一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一般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以及描述标的、规范质量的细节信息。

end


以上是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对于合同的探讨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和大家继续分享,欢迎各位大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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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8875063813(微信同本手机号)

邮箱:miaomklawyer@163.com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缪茂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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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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