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柳婷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5年3月,原告余XX与被告张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余XX承揽被告张X位于平果市平马镇马头镇龙江华XX*******号房的装修装饰工程。装修完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装修款91000元。2019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写明:“兹有欠余XX装修尾款47000元未付清,经协商,拟定自2019年3月份起分10个月,按月4700元支付余款,原装修房位于平果龙江华府*******室。欠款人(协议人):张X。”之后,被告未能依照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余XX遂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4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44.5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张X承担。平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桂1023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1、被告张X向原告余XX支付欠款4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提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尚欠装修款总额的30%为限)。2、本案收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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